岳塘融媒7月21日讯(通讯员:刘媛)近日,湘潭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岳塘大队办理1起施工工地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,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案。
案情简介
近期,湘潭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岳塘大队(渣土中队)收到湘潭市生态环境局的移送函(潭环移〔2025〕综-1号),关于长房潭房·时代公馆(三期)项目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,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,并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的线索。
法律依据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》
违反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: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,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,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,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,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。
依据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(二)项的规定: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,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。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,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;拒不改正的,可以责令暂停施工。
处理结果
湘潭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岳塘大队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》的相关规定,责令该项目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并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。经复查,该项目负责人表示,现已协调运输材料的车辆白天入场,防止夜间运输施工产生噪音,如果后续因为特殊原因再有夜间施工需求,将严格按照规定取得证明,并通过公告栏和业主群发消息的方式告知附近居民,同时加强现场噪声防控的管理,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。
城管提醒
建设单位、施工单位应加强守法意识和文明施工意识,合理安排施工作业,严格控制施工时间,积极落实降噪措施,减轻对周边居民生活的影响。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(抢修、抢险施工作业,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),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,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。同时,呼吁各工地负责人及施工人员,融入文明施工的理念,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施工噪声,为市民营造一个和谐宁静的生活环境。
责编:于杨
来源:岳塘新闻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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